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推进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各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合同变更管理,按要求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法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进行信息公开。采购人应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变更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二、完善采购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评审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继续推行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省财政厅按照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了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省本级和我市已开展试点应用。按照省财政厅工作部署,各部门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切实配合财政部门推动完成本地区电子化交易推广。除涉密采购项目外,应当推进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实施,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

四、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为进一步减少办事流程,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采购代理机构不再鉴证采购合同,同时《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市财发﹝2008﹞252号)“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经由市采购中心鉴证”此规定废止。

五、加快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采购合同的预付款比例可不低于4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六、支持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和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通过组织召开培训会、银企对接会等,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提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质量和规模,有效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和困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

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推动,细化落实举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西安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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