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函〔2020〕92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有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可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二、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三、提高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市级各部门、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需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品目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依据本单位内控程序要求,询价、二次竞价或直接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处采购。

四、关于投诉处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及质证等工作,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涉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以及调查取证工作,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邮寄的投诉材料中需写明邮箱地址。财政部门审查受理的相关业务均可网上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五、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六、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自我市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恢复正常,不再另行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