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认真落实中、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任务,构建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当前我省、我市开展的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现就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8.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整治的方式和范围
各区(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牵头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对照专项整治的内容,涉及政策文件和具体做法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认真排查2022年以来办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和做法,从严整治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一)全面自查阶段(2022 年9月30日至10月15日)。
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全面梳理制定的政策文件和具体做法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在确保全覆盖、不遗漏的基础上,对照整治的内容全面自查,并认真填报《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情况表》。
(二)重点抽查阶段(2022 年10月16日至10月 31 日)。
市财政局将通过随机抽查、实地调查、重点督导等形式对各单位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整改阶段(2022 年11月 1 日至11月15日)。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在梳理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市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作风建设,推进清廉机关建设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迅速开展清理整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组织清理。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逐条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及时废止、纠正,并将清理结果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对未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情况表
西安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