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转型升级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8号)的规定,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

2.已通过名录登记审核,且有意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

务的代理机构,应将其登记信息抄送市财政局或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或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等发布代理机构有关登记信息。市县财政部门应告知代理机构本地区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鼓励区县财政部门使用市级财政部门公布的登记备案采购代理机构。

3.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通知规定。

4.代理机构应当加强专职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鼓励代理机构参与社会力量开展的培训,获取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专职从业人员三年内至少参加过一次财政部门或社会力量组织的培训。

5.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提升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加强专业化采购能力培育,实现从程序化代理服务到专业化技术服务转型。

6.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当对其具备的从业条件向采购人作出说明,并对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和移交、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8.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根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做好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组织开标评审、质疑处理、档案管理,协助采购人做好合同订立、履约验收等采购工作。相关开标、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政府采购公告信息必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9.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购活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10.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1.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12.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二、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有关要求

1.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投诉检举处理情况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2.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4.采购人不得委托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或整改期限内暂缓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

三、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以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日常监管,主要包括督促代理机构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受理举报、投诉,有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各级财政部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以及程序。对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结果应当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2.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②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③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④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⑤受托协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情况;

⑥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⑦档案管理情况;

⑧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3.监督检查过程中代理机构出现问题根据违法行为分为违法违规问题和责令整改问题两个等级,具体详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目录清单》(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目录清单》(附件2)。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工作实际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4.代理机构出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目录清单》(附件1)内违法行为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及《陕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程序和规定作出处理。

5.代理机构出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目录清单》(附件2)内违规行为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①首次出现责令整改问题时,由当地财政部门向其发送监管提醒函,明确整改事项、时限等内容,并将采取约谈、培训、考核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②再次出现责令整改问题时,由当地财政部向其发送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期限等内容,并将采取通报、问题整改、暂缓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整改期间内暂缓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③多次出现责令整改问题时,由当地财政部门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本辖区内进行公布。

④代理机构整改期满并完成整改的应将整改情况向各级财政部门报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恢复代理业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中央、省相关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目录清单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目录清单

西安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目录清单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问题: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恶意串通的: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人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12.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13.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4.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5.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6.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7.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8.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9.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0.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1.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2.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3.设定最低限价的;

24.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25.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2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2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28.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29.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30.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31.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32.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

33.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35.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备注:本目录清单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目录清单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责令整改问题:

1.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超出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2.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规范;

3.违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4.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5.采购文件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6.采购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

7.未将采购文件交由采购人确认;

8.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9.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开标;

10.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

1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现场采购活动,如未按规定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未宣布评审纪律,未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等;

12.评审现场未对评审专家打分进行核对;

13.未执行采购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者调整开标时间等规定;

14.未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15.取消中标资格后未发布公告;

16.评审报告内容不完整;

17.未按规定、约定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18.无故拖延质疑答复(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19.未针对质疑问题作出明确答复,答复质量不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20.被投诉后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材料质量不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21.未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2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成或存在错误;

23.不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24.未按规定保管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和音视频资料;

25.未按要求使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

26.未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7.未及时上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28.违反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相关规定的;

29.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项目未进场交易;

30.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干扰和影响评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的;

31.其他责令整改问题。

备注:本目录清单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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