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执行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没有采购预算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合同备案和支付

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项目计划。市本级预算单位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向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项目计划。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应按照备案的采购方式和相应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合同公告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四、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主管预算单位自行确定,并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一个项目中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按预算金额比重大的品目划分属性。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按照涉密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五、电子卖场的使用

采购人采购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内的货物和服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管理的货物指:办公家具、空调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服务器、小型机、交换机、硬件防火墙、UPS、硒鼓、墨盒、碳粉。

定点采购管理的服务指:公务车辆保险、公务车辆维修、会议酒店、印刷、物业、保洁、安保、会计师事务所服务、PPP咨询(研究)服务机构。

电子卖场内货物、服务项目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品目的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管理。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必须采用二次议价、竞价的方式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经采购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按限额标准实施采购。

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管理参照省、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管理,不得随意提高限额标准、扩大范围。

                                                                                                                        西安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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