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2〕111号)精神,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经营,促进我市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我市出台《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13〕230号)。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为西安籍老人、精神病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等服务的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二是2008年3月20日以后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三是床位数在10张以上,平均入住率达到30%以上;四是床位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五是各类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按照“政策引导、市场推动、公平公正”原则,市财政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其床位数量进行补助。城六区建设补助标准为:新建养老机构4000元/床,购买、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床1500元/床;城六区范围以外建设补助标准为:新建养老机构3000元/床,购买、改扩建类养老机构1000元/床。

该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3年8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