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公益性岗位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工资待遇

为进一步稳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人员队伍,考虑物价上涨和我市最低工资调高等因素,经我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发文确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一是将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月工资标准调整为:城六区、阎良区、五区一港两基地不低于1200元(原标准为1100元),其余区县不低于1100元(原标准为1000元)。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不超过620元的岗位补贴(原标准为572元);二是将劳动保障协理员月工资待遇标准调整为:市劳动监察支队、城六区、阎良区、高新区2084元(原标准1700元),其余区县1771元(原标准1500元)。劳动保障协理员月工资待遇全部由市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