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