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工作评议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发〔2008〕3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对象:财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和财政局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信息是否便民;

(三)公开效果是否明显。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单位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四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评议活动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评议活动结束后,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被评议的单位反馈。

第六条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