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解读

《西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说明

参照《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将《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5号)中的处置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独立出来,形成《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送审稿)》更符合我市国有资产精细化、绩效管理的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结合政府部门职能变化,明确了市财政局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管理职责。

二是进一步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了主管部门审批额度权限。市财发〔2008〕345号规定,主管部门审批额度为资产原值单价5万元、批量10万元以内;市财函〔2017〕247号调整为单价10万元、批量100万元以内。本次取消了单价10万元限制,调整为资产原值100万元以内,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局备案。同时考虑医疗系统专业设备多价值大的现实,对单位资产原值200万元以内、批量资产原值500万元以内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是对无偿调拨、对外捐赠、转让、报废、损失核销、置换等六种资产处置方式,逐一明确需履行的工作程序、应提交资料等,可操作性更强。

四是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由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统一处理。

二、主要内容

《西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共七章46条。

第一章总则,1-6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处置管理办法》的法理依据、适用范围、国有资产处置的定义、处置方式、处置审批制度以及处置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条件,7-9条,主要规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条件、权属关系要求、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要求等。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10-17条,主要规定了房屋、土地、车辆资产,其他固定(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的审核、审批部门及权限划分,并对资产处置重大事项,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涉秘资产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资产处置、审核、审批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处置方式和程序,18-32条,根据资产处置的6种形式,分6节明确规定了无偿调拨、对外捐赠、转让、报废、损失核销、置换的定义、适用条件、审核审批权限,申报程序、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章处置收入,33-36条,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收入的定义范围、收入收缴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依法罚没的资产收益的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38-41条,主要明确了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形,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附则,42-46条,主要对有关制度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对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提出要求。对本办法施行后可能出现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情形,提出了以本办法为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