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西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定说明

本次修订以《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法规制度,在总则中予以明确。

二是结合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在第四条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种类进行列示说明。

三是结合我市办公用房(土地)权属集中统一登记、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实体公物仓等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的实际情况,对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

四是对《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的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的内容,按照我省办法的架构,删除产权登记相关内容,整合为基础管理、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两个章节。此外,对相关文字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西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九章68条。

第一章总则,1—6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依照的法理依据、适用范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取得方式、大类分类以及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7—11条,主要明确了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部门及单位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第三章资产配置,12—17条,主要明确了配置的方式、配置的数量和标准以及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按照调剂优先、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配置资产。

第四章资产使用,18—29条,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管理责任、使用流程、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建立公物仓管理共享共用机制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等,加强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30—35条,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处置符合的条件、应履行审批程序、会计和资产账目的处理等,确保国有资产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六章基础管理,36—54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验收、登记、领用、盘点对账制度建设以及明晰权属、资产纠纷处理、处置收入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要求。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55—59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形式、格式、内容、编制的口径范围、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建立国有资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工作要求。

第八章监督和法律责任,60—63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各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追究责任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章附则,64—68条,主要对有关制度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如: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对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提出要求。对本办法施行后可能出现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情形,提出了以本办法为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