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1890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劳模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县、产业、开发区工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市级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落实,规范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现将《西安市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各区县各单位,请按此办法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总工会

2018年8月1


西安市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切实落实好市级劳模有关待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总工会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专项用于我市市级劳模的春节、元旦慰问(以下简称“双节”慰问)、特殊困难补助和农民劳模生活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逐级发放、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补助资金中不得列支各级劳模管理机构的工作费用及其他项目的费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二章 享受和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享受和补助对象为健在且保持荣誉的市级劳模。

本人既是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又是市级劳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相关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用途是:发放“双节”慰问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农民劳模生活补助。

第七条 市劳模“双节”慰问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级劳模。

第八条 市级劳模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对象是:

1.因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疾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及困难职工援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较重的;

2.本人因下岗(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和子女境内上学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家庭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补助对象: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

3.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全额奖学金资助除外)或拥有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4.其他不能列为补助对象的情形。

第九条 农民劳模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市级农民劳模。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市级劳模“双节”慰问金,在每年“双节”期间,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市级劳模按照每人300/年标准进行慰问;对其中的困难劳模按全市“双节”困难群众救助方案中确定的标准进行慰问。

第十一条 市级劳模特殊困难补助视劳模困难程度确定补助对象,每人每次补助标准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每位补助对象每年度补助一次,特殊困难的,经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可酌情增加。

第十二条 市级农民劳模生活补助不再按照授予年限划分,统一补助标准,按照每人2000/年标准发放。

 

第四章 申报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市级劳模特殊困难补助应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具体程序为:

1.劳模本人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劳模所在单位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后,对符合申报条件、拟上报的人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劳模所在单位工会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工会申报。无工作单位的劳模通过居委会、村委会履行相应程序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金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和家庭的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子女就学、事故或灾情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按本人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工会留存。

经核实存在隐瞒本人或家庭实际收入行为的,或者经公示存在异议且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申报对象,不能享受特殊困难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区县、产业、开发区工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市级劳模“双节”慰问对象和农民劳模补助对象实有人员名单于每年10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市总工会,经市总工会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特殊困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金额内采取当年预拨,次年3月底前市总工会将实际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年度“双节”慰问金、特殊困难补助、农民劳模生活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按本办法进行分配,并经区县、产业、开发区工会确认后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必须严格履行领款手续,实行实名制发放。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资金直接汇入劳模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帐务处理,资金转账凭证等原始资料交由市总工会财务部门存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和各区县、产业、开发区工会要建立完善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上报、审核、发放等核心环节信息,逐步实行发放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痕迹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为切实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市级劳模的关心,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11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