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基层工作部、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财政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

现将《西安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安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4日

西安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22〕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适度救助,精准救助;

(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制度衔接、高效统筹,形成整体合力。

第四条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制定本区域内临时救助对象具体认定办法(或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并会同县(区)级财政部门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或标准区间;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紧急情况下可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并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额度;完善相应的审核确认流程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审核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的确认、救助职能。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公示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类型和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六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矿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且暂时无法获得其他救助和支持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

(一)在境内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或需维持长期医疗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三)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急难型救助对象申办程序

急难型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任一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也可通过“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或“西安e救助”微信小程序提出网上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

急难型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急难情形证明材料,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的,应以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证明材料办理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提高审核确认时效。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救助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并在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第十条 其它急难情形的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坚持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协助申请人向县(区)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县(区)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可在政策衔接过程中,对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视情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四章 支出型救助对象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或“西安e救助”微信小程序提出网上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等,定期走访排查、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充分发挥西安市社会综合救助服务平台动态监测预警作用,通过数据比对、综合评估,筛查核实遇困人员,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受理。

第十二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

原则上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对象之外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需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其中收入、财产的认定范围参照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必需支出费用主要包括:

(一)经各类保险、救助以及赔偿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政府和社会资助(救助)后个人承担的保教费、学杂费、住宿费等基本教育费用,其中就读非普惠制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有效居住证),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范围的无须提交);

4.收入、财产、支出以及遭遇困难情形等佐证资料;

5.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遵从申请人意愿提供);

6.县(区)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困难情形等佐证资料的有效时限应自受理之日起向前延伸12个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情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内容逐一调查核实,同时启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范围的不再进行收入核算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在遵从申请人意愿的基础上,可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出现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申办时所需的佐证资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申请事由、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按户为单位1年内累计救助金额在15000元(含)以内的,可直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按月报送县(区)级民政部门备案;累计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的需报送县(区)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经县(区)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救助金发放到位,也可通过“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实施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或通过“西安e救助”微信小程序线上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从受理到确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三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缓解其暂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临时救助程序: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有关证件、佐证资料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

(三)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因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或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五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审核确认的救助额度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按规定履行发放手续,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经资金救助和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应通过社会救助综合评估机制,及时建立评估档案,视情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转介。要充分运用社会组织资源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视情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临时救助应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障申请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其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给予分类分档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一年内经一次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一年内同一事由临时救助不得超过2次。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形式研究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3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成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或因重大疾病急需医疗救治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按照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或采取一次认定、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第十八条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分类、分档实施救助。

(一)特困人员。经相关部门专项救助后,个人自负的生活必需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照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给予救助。

(二)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1至8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8至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的,每户按照12个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

(三)支出型困难家庭。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1至8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8至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30000元(含)以上的,每户按照12个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十九条确有必要突破本规程关于救助标准、救助次数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的,以及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急难型、支出型事由的救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研究决定。原则上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同一事由、家庭困难程度类似的情况下,救助标准应当相同。

第六章 档案资料管理和公示

二十临时救助档案资料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救助对象的详细资料及时录入西安市社会综合救助服务平台,确保电子档案、基本信息完整准确。临时救助实施完毕后,县(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季度末将当季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申请事由、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第七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县(区)临时救助给予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二十三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向同级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给予增补。

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出台本辖区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来源、拨付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额度、使用范围等。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四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十五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社会力量参与

二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将临时救助中的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二十七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对象需求与社会慈善资源的对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形成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第九章 监督管理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布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畅通社会救助求助、信访、举报、监督渠道,利用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十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及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确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十一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非法所得救助款物,并协调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将该对象相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三十三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民发〔2018〕330号)同时废止。